五臺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隊查獲兩起酒駕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2019年7月12日,五臺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隊在景區(qū)開展“除隱患、防事故、保大慶”專項整治行動,查獲兩起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當晚20點52分左右,五臺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在景區(qū)山咀路段設立臨時檢查點,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當民警在對車牌號為豫P****5和豫A****7的兩輛小型越野車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兩位司機均涉嫌酒后駕駛。執(zhí)勤民警隨即將兩位駕駛人帶到大隊辦案區(qū)域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顯示,駕駛人亢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74mg/100ml,駕駛人趙某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7mg/100ml,兩人均屬于酒后駕駛機動車。
駕駛人趙某某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一直聲稱自己沒喝酒,但是經過兩次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顯示,駕駛人趙某某體內血液確實含有酒精。因趙某某多次說明自己沒喝酒,并對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留有異議,為保障執(zhí)法公正,民警準備對趙某某進行抽血檢測。但是趙某某又拒絕跟隨民警前往衛(wèi)生院進行檢測。民警在了解到趙某某當晚在景區(qū)某某飯店吃飯,便準備調取飯店監(jiān)控。趙某某眼見無法掩蓋事實,便承認了自己在吃飯時喝了一杯白酒和一瓶啤酒,并在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事實。
駕駛人亢某、趙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五臺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代碼:17121),對亢某、趙某某酒后駕車的嚴重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罰款,記12分,駕駛證暫扣六個月的處罰。
責任編輯:fu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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