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臺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隊查獲四起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2019年4月7日,五臺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隊在五臺山景區(qū)開展面包車、三輪車、摩托車和電瓶車無牌無證、違法載人專項整治行動,共查獲各類交通違法行為三起。
石咀中隊執(zhí)勤民警在長原線5公里處開展專項行動,于14點25分,在對三輪車駕駛人王某進行檢查時,發(fā)現王某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15點51分,在對摩托車駕駛人張某進行檢查時,發(fā)現張某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兩人都屬于無證駕駛機動車。
駕駛人王某、張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之規(guī)定,五臺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隊對駕駛人王某、張某處以罰款300元,行政拘留3天的處罰。
16點40分,金崗庫中隊執(zhí)勤民警在長原線12公里處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在對摩托車駕駛人史某進行檢查時,發(fā)現史某只持有C1駕駛證,與實際駕駛的機動車所要求的駕駛證不相符。
駕駛人史某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相符的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依據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五臺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隊對違法駕駛人史某處以罰款1000元,記12分的處罰。
22點30分,金崗庫中隊民警在石咀村路段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時,發(fā)現駕駛人朱某疑似酒后駕駛機動車,執(zhí)勤民警隨即對駕駛人朱謀進行了酒精測試,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顯示,駕駛人朱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59.3mg/100ml,屬于酒后駕駛機動車。
駕駛人朱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五臺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代碼:17121),對朱某酒后駕車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00元,記12分,駕駛證暫扣半年的處罰。
責任編輯:wangya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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