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曲公安局關于有效防控新型肺炎疫情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根據山西省啟動重大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一級響應的要求,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部署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出現(xiàn)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guī),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河曲公安局在縣疫情防控工作領導組的領導下,在省界龍口大橋、華蓮大橋,縣界河曲偏關、河曲保德交界處,韓河線川口,神河高速河曲口設立公安檢查站,啟動三級查控勤務,會同衛(wèi)健部門對進入我縣的外地車輛尤其是湖北牌照車輛及司乘人員進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檢查、勸返工作。
二、河曲公安局在配合縣衛(wèi)健局、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居民辦開展疫情發(fā)生地往來人員及密切接觸人員的摸排和跟蹤調查工作,請廣大群眾自覺服從和配合公安民警、輔警及其他工作人員的檢查和安排。對拒不配合的,公安機關將協(xié)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強制執(zhí)行定點隔離、進行醫(yī)學觀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刻意隱瞞疫情,拒不執(zhí)行相關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拒不配合相關工作人員的檢查和安排的;
(二)擾亂醫(yī)院醫(yī)療秩序、傷害醫(yī)護人員,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三)編造傳播與疫情相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以及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四)利用疫情,打著機票、火車票“退改簽”等幌子實施詐騙的;
(五)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或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
四、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上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希望全縣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各類違法犯罪線索,協(xié)助公安機關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舉 報 電 話:0350—7228544,110。
五、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應急響應解除時結束。
河曲縣公安局
2020年1月28日
責任編輯:zhang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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